首页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项目核准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