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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