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一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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