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