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九)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数量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十)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