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信托公司应当在现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任职资格许可决定机关报告并抄报银保监会。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信托公司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信托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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