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信托公司内及不同信托公司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拟任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的,还应同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