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六十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十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信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托业务5年以上,或从事其他金融工作8年以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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