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九条
除不得存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拟任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信托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信托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信托公司、该信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信托公司债务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信托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信托公司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已在其他信托公司任职。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