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其中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二)能够运用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并熟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