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等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能够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