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信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两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