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及人员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及人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