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七)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八)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