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七)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八)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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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