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第四十七条

本节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以固有资产投资金融机构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

前款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经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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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