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办股指期货信托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