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监管评级良好;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六)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信息系统;
(七)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八)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九)申请开办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