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二节 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2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营业绩;

(四)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八)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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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