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具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