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机构终止第三十二条信托公司解散,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