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分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信托公司分立,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取得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取得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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