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信托公司因发生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因行政区划调整、股东名称变更等原因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或发生相关变更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银保监局。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信托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信托公司因发生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因行政区划调整、股东名称变更等原因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或发生相关变更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