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在征求银保监会意见后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信托公司获得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15日内向银保监会和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其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境外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