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八)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境外机构是指银保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和信托业务经营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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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