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信托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