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信托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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