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商业银行的数据监测、业务督促、政策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推动、检查的重点。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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