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在对单家商业银行的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

(三)将辖内商业银行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

(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当年新成立商业银行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

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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