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应附辖内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

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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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