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部门或处室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

(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

定量指标在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

(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

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2.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情况。

3.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

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