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并可参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银保监局按照前款规定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及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向其通报分支机构在辖内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提供必要信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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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