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商业银行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部门、统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银保监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