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对象以商业银行法人为主。

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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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