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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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