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