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