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