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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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