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其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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