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