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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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