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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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