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