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