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