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