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