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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