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