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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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