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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