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