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