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