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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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