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
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三)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水质检测报告; (五)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三)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水质检测报告; (五)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