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
第八条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二)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四)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五)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六)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七)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